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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督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燕与被申请人袁宏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洪民督字第68号申请人张晓燕。被申请人袁宏林。申请人张晓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袁宏林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晓艳(燕)现金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00),口头协议按年息2分计息”。申请人张晓燕要求被申请人袁宏林支付借款208000元及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2426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宏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晓燕借款208000元及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2426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姜宇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