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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铜陵县成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兴环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铜陵县成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化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国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祖林(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环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殷村港南侧。法定代表人欧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忠(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铜陵县成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锋公司)与被告宜兴环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锋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成锋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