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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辉与孟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孟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张辉。被告:孟伟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孟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