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