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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非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周承虎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周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非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周承虎,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朱建生审判员  凌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