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215-1号原告汪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某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原告汪某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盛康镇粉盛路建筑面积为401.44平方米的三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被告彭某的相关财产时,对原告汪某提供担保的房产应当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某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汪某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盛康镇粉盛路建筑面积为401.44平方米的三层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败诉方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