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07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与董×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07639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民初字第16869号立案受理原告何诉被告董1、杨、董2、董3、王1、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董1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此案,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董1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为何诉董1、杨、董2、董3、王1、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