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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田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经媒人孙某、师某介绍相识,四个月后,经媒人手向二被告支付彩礼共计44800元。后原告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深、了解不够,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就彩礼返还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4800元。被告张某、田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系被告张某之母。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孙某、师某介绍,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六月,原告刘某经媒人手给付被告田某“小礼”8800元,2014年农历九月,原告刘某经媒人手给付被告张某“大礼”36000元,后刘某与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证人孙某、师某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按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款共计44800元,原告给付彩礼后,刘某与张某并未登记结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6000元。二、被告田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880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435元,由被告田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