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英诉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英,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英,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何英因与被申请人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英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现提供证人李正玲、惟明师证言证实何英借款给杨艳时李学友在场及杨艳欠何英17000元的事实。(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证人李学友在二审过程中改变证言,其二审时出具的证言未经质证,二审判决用李学友的证言推翻一切证据和判决不当。(三)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杨艳两次未按二审法院通知出庭,二审却未作缺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除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参与外,合议庭另外两位成员均未参加审理,本案审判人员存在徇私的情况。何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何英提供证人李正玲及惟明师的证言,用于证实何英与杨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审查,证人李正玲所作陈述并不能直接证实何英借款给杨艳;惟明师的陈述与其证言内容相互矛盾。该两份证据均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另,二审法院对证人李学友进行调查后,已分别组织双方对该证言进行过质证。二审法院两次通知开庭,因杨艳未出庭,二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作书面审理,何英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存在徇私的情形。故何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向 颖审判员 尹继锋审判员 韩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