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闫文利与张勇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利,张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利,男,出生于1968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张勇勤,男,出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闫文利申请执行张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勇勤经强制执行归还部分借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