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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三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发林、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发林,李美红,刘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晓春诉李美红、王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发林、李美红虽然递交了书面上诉状,但在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