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三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发林、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发林,李美红,刘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晓春诉李美红、王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发林、李美红虽然递交了书面上诉状,但在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