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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新海与赵晶波等6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海,赵晶波,张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蒋星华,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663号原告:吕新海,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晶波,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玲,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冯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星华,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董家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耿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岭,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海与被告赵晶波、张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蒋星海、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吕新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晶波、张玲、蒋星海、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吕新海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海撤回对被告赵晶波、张玲、蒋星海、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