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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国庆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庆,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郭国庆,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辉,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庆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郭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