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国庆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庆,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郭国庆,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辉,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庆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郭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