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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有金与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金,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吴有金,个体。被告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煜晓,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福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有金诉被告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有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有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有金负担。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