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霸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杜卫东,局长。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被申请执行人高宝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霸国土监(2014)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5月27日依法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相关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高 秋 顺审判员 关雪审判员朱卫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