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逢虎与刘烈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逢虎,刘烈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谢逢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烈轩,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逢虎诉被告刘烈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逢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谢逢虎负担。审 判 长 王昌林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人民陪审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