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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友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友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87号原告袁友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友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友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友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此款已由袁友华预交),由袁友华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童天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