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谭冰封与彭志、张利华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冰封,彭志,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谭冰封。被执行人彭志。被执行人张利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民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彭志、张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志、张利华的银行存款以18万元的范围内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