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向霞与吴永良、张洪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向霞。被执行人吴永良。被执行人张洪超。申请人向霞与被执行人吴永良、张洪超合同一案,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永良、张洪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永良、张洪超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向霞支付赔偿款294178.54元、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其中:吴永良承担92625.60元,张洪超承担201552.94元。但被执行人吴永良、张洪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永良存款92625.60元、张洪超存款201552.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