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李秀云、李永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李秀云,李永双,李广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书江。系原告职工。被告:李秀云。被告:李永双。被告:李广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李秀云、李永双、李广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