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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苏德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江苏德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进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黄土寺村。法定代表人邓少伟,德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受德进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德进公司与被告正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进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7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德进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