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防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与梁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梁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防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6号。负责人韦京广,该公司经理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远雁,该公司职员。被告梁能平,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家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静出庭担任记录。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远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7日12时左右,原告被保险人农璇驾驶被保险车辆桂P×××××号小轿车,在北部湾大道上行驶至“阳光海岸”工地旁边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没有避让由被告驾驶的直行的桂P×××××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二车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梁能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防城港市分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农璇承担��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能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主持调解,农璇与被告梁能平达成调解协议:1、梁能平医疗费为23459.9元;其中10000元为桂P×××××号轿车交强险范围,余下部分由农璇和梁能平分别按70%、30%承担。2、梁能平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贴880元,由农璇和梁能平分别按70%、30%承担。3、梁能平误工费6276元,护理费1232元,由农璇在桂P×××××号轿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给予支付。4、桂P×××××号轿车及桂P×××××号摩托车的维修费均由农璇承担。以上协议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其中医疗费23459.9元已全部由农璇支付。并且农璇向原告申请理赔后,原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被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得到赔偿。因被告负主要责任,其对超出交强险10000元医疗限额部分(13459.9元)���担30%的责任,即4037.97元。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4037.9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的责任分担;;2、被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梁能平的身份基本情况;3、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调解书,用以证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分担;4、交强险、商业险单,用以证明农璇为桂P×××××号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保险赔款计算书,用以证明事故的各项赔偿计算明细;6、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汇单,用以证明原告已根据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各项赔偿。被告梁能平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已承担了医疗费23459.9元,而被告梁能平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0000元医疗限额部分(13459.9元)承担30%的责任,即4037.97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双方自愿协商,确定责任比例。原告作为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即赔偿了医疗费用23459.9元。被告在超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部分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原告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4037.9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能平返还4037.97元给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梁能平负担25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家耀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罗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