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佘林玲申请执行王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林玲,王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佘林玲。被执行人王中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佘林玲申请执行王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中文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9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