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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赢,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7层127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赢,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6198号。法定代表人:张之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宏安。系该公司副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徐启良。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郝杰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