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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俊宾与方熔华、刘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俊宾,方熔华,刘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宾。被执行人方熔华。被执行人刘淑君。申请执行人杨俊宾申请执行方熔华、刘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248元,执行费人民币294元,合计人民币26542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俊宾于2015年1月14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刘淑君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5.79元,另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