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世太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鼎力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世太,衡阳市鼎力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阳世太。被执行人衡阳市鼎力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黄塘村。法定代表人杨邦诚,董事长。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世太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鼎力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合法收入及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孝初审 判 员 陆元景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