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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凤起与于伟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凤起,于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9号申请人侯凤起,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于伟锋,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社区服务站职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侯凤起因与被申请人于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伟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3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凤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伟锋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5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侯凤起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