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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钱兵与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赵月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兵,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赵月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钱兵。委托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万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赵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兵诉被告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赵月新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赵月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