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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代表人牛养育,主任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辰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境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新境界公司系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12号北辰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3年2月4日,北辰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2014年7月11日,北辰花园业委会在小区内贴了一张《关于我院监控系统配置等四项工程共约60万元维修费用,全部应由新境界物业公司解决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载明:“注:本《答复》7月4日贴出后,下午19点55分就被新境界物业公司经理李峰的夫人当着业委会主任面强行撕了。严重侵犯了业委会的工作权利,我们将依法解决。现贴出《答复》的主要内容,保留15日。撕者赔偿1万元,并由新境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5日,北辰花园业委会以新境界公司连续撕毁了其在小区内贴出的包括《答复》在内的公告,侵犯了全体业主知情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新境界公司按照《答复》中载明的“撕者赔偿1万元”,赔偿全体业主知情权费1万元。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2月4日首次北辰花园业主大会通过了《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十六项载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包括了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2013年2月4日,首次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还通过了《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三条“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职责”中不包括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即可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北辰花园业委会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其提起的本次诉讼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以下证据:业委会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答复、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即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案中,北辰花园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之事宜并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北辰花园无权提起本次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北辰花园业委会一审诉讼请求:新境界公司赔偿侵犯全体业主知情权费1万元。宣判后,北辰花园业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新境界公司多次撕毁北辰花园业委会张贴的通知、公告、答复等,还有动手打人的行为,使北辰花园业委会的工作难以开展,降低了北辰花园业委会在业主中的形象,也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本案可以定性为侵犯北辰花园业委会人身权或人格权纠纷,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为新境界公司的上述行为破坏了小区的稳定和谐,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定性为人身权纠纷比较准确;2、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北辰花园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需全体业主讨论通过;3、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而是法律赋予的;4、新境界公司侵犯了北辰花园业委会的人身权,而不是侵犯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人身权,且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等于业主大会反对起诉,原审法院认定北辰花园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错误;5、无诉讼主体资格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北辰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有诉讼主体资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二审中,北辰花园业委会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新境界公司侵犯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新境界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中,北辰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召开第二届北辰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讨论稿)、《关于召开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和讨论事项的公告》(最后讨论稿)、《关于召开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和会议讨论内容的公告》及其在公告栏中张贴的照片打印件、业委会写的关于偷撕公告的说明、《2015年3月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业主投票说明》及所附的业主投票送达表和北辰花园业主名册、《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证明北辰花园业委会的起诉已获得业主大会的认可,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公开公正的投票。新境界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新境界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北辰花园业委会没有按照《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筹备、送达、表决等,其投票结果不具有真实性。新境界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八份,拟证明北辰花园业委会并未向业主送达表决表,部分表决票上业主的签字不真实,北辰花园业委会质证认为,表决票已经公开送达了,且是公开监票,若签字有问题当时就应该提出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北辰花园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作如下评判:北辰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新境界公司赔偿侵犯全体业主知情权费1万元,故其认为新境界公司侵犯了北辰花园业委会的权利,而非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权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该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方,而非代表业主行使起诉的权利方,不存在是否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问题,故北辰花园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二审案件均免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