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丙午,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履行了给付欠费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另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助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