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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汤山与吴培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山,吴培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汤山,居民。被告吴培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山与被告吴培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山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山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