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汤山与吴培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山,吴培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汤山,居民。被告吴培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山与被告吴培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山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山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