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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龙森泉、郭梅与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森泉,郭梅,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森泉,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梅,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木全,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潘锦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元,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钦华,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森泉、郭梅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龙森泉、郭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森泉、郭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森泉、郭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上诉人龙森泉、郭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建勇审 判 员  罗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洁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家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