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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栗某某,住吉林省。被告:孙某某,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