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栗某某,住吉林省。被告:孙某某,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