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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三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被告赵琳,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书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锁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照法律程序与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3区依湖园、4区碧杉园业主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每日1%的比例交纳违约金。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64.66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45.26元。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50元、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5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琳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1年3月26日,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天津市水木天成3区依湖园、4区碧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天津市水木天成依湖园、碧杉园业主委员会将水木天成3区依湖园、4区碧杉园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2014年4月1日双方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收取,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由业主交纳。被告住宅在上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之内,房屋建筑面积为64.66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5.2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未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人民币9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天津市水木天成依湖园、碧杉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水木天成依湖园、碧杉园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内居住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纳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琳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5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书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茜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