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席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男,2014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2时左右,被害人叶某和多名同事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市场夜宵后,步行返回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食品有限公司,遇三名男子驾乘一辆摩托车,双方就摩托车有无碰撞到叶某一方人员的问题发生口角。叶某和同事返回***食品有限公司后不久,该摩托车驾乘人员借故生非,纠集多名男子到***食品有限公司门前闹事,双方发生争执。***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害人曾某主动和对方协商调解,被告人席某为发泄情绪,动手殴打了曾某。后席某和多名男子一起随意殴打***食品有限公司的人员,席某殴打了陈某乙等人,部分男子持砍刀、铁管殴打了叶某等人。经鉴定,叶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耳及左胸部软组织损伤、左侧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曾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陈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5日22时许,我和同事罗某、龙某、石某到松岗松夏工业园农商银行旁边的宵夜档吃宵夜。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们徒步走回厂,我走在后面。快到厂门口时,我突然听到罗某、龙某、石某大吼“你们怎样开车的,差点撞到人了”。接着我看到前面有三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快速往官窑方向行驶,之后停下,有两名男子下车,罗某、龙某、石某跑上去用手推了他们肩膀一下并质问他们是怎样开车,之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了约10分钟,***食品有限公司的大门保安曾某走出来将我们拉开,说这事就这样算了,让我们回厂休息,我们就回厂了。后来曾某带我们去他的宿舍聊天。约聊了20分钟,曾某接到大门另一名保安陈某甲的电话说大门外有治安队找我们,曾某叫我们一起下去,我们走到厂大门时害怕有人报复,于是站在大门内没有出去,曾某独自一人出厂,给厂外的人员派烟解释。约过了10分钟,又有一辆小轿车到来,接着外面的其中一名人员说:“砍,砍死他们。”之后厂外面的男子就动手殴打曾某,曾某的表弟陈某乙看到后马上出去帮忙,结果也被打了,接着罗某、龙某、石某走出去帮忙,外面的男子就走到小轿车取出工具殴打他们。我看到其中有三名男子手持砍刀,另外的人就手持铁水管殴打他们,之后我也出去帮忙,当时现场比较混乱,我不知被哪个人用刀砍了,被砍后我跑回厂区在垃圾场旁边躲起来。后来罗某等人也回来了,我们打电话报警。过了不久警察和救护车到来,我被送到官窑医院治疗。我记得对方当中有一个比较肥胖的男子当时带头喊“打他们”的,他叫喊之后先动手打人的,而且他还拿出一条皮带抽打其他人的头部,当时他身穿一件带格仔的长袖衬衫,年约25岁。经辨认,被害人叶某辨认出被告人席某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身穿长袖格仔衬衫的肥胖男子,他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带着十多名男子殴打其同事,当时这名男子带头喊“打他们”,他叫喊之后先动手打人,而且他还拿出一条皮带抽打其他人的头部。2.被害人曾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食品厂的保安带班,2014年11月15日我上晚班。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在宿舍值班时听到对讲机讲厂门口有人闹事,这时本厂工人叶某、龙某、石某、罗某到我值班的地方,叶某对我说他们在厂外喝酒时跟别人发生矛盾。于是我和叶某、龙某、石某、罗某一起到厂门口,我见到厂门外有十多名男青年,他们有的持长刀、有的持胶棒和木棒。我走出厂门口跟其中一名穿治安制服的男青年说“你是不是治安队的”,那名男青年将治安服脱了交给另一名男青年,然后说“现在不是了”。他说完后,一名很胖的男青年走到我身边问我是谁管事的,我说我是带班的,说完后那个胖子就动手打我,而对方的其他人一起冲过来打我,我表弟陈某乙听说我被打就从厂里跑出来与那胖子打起来,其他人见我表弟和那胖子打起来就转去打我表弟约4分钟,我表弟跑回厂区,对方用刀砍厂门和用脚踢,将厂门踢开后跟着打叶某等人并将他们打伤,叶某被砍伤左锁骨。对方走出厂时还将陈某甲打伤。后来我们报警,警察到之前对方的人已离开。对方打我们的原因是,我听叶某说他在公路上行走时有一辆摩托车差点撞到他,叶某就打了对方一巴掌,因此事与对方发生矛盾。经辨认,被害人曾某辨认出被告人席某就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殴打其的身穿花格衬衫的肥胖男子。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2时多,松岗***食品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曾某(他是我的表哥)到我宿舍,说有一班人带了刀具在厂门口找我们,叫我一起出去,于是我和曾某等五人一起出去。到厂门口时,我看到对方约有17个人,其中有三人手拿砍刀,其它人拿着木棍和钢管。曾某上前准备跟他们说道理,但还没说对方其中一个人就打了曾某两巴掌,然后其他人就一起上来打我们。我被对方约五个人用钢管殴打,对方约打了十多秒后停了手,然后去打在厂门口的保安,之后离开了。其后我们受伤的人去医院治疗,并打电话报警。对方的人中有一个胖子最先打人,他年约30岁,身高约1.75米,身体偏胖,短头发,身穿黄白相格的衬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说普通话,刚开始他没有拿工具的,后来他手上拿了一条皮带抽打我的头部。对方的人打我们的原因是,11月16日凌晨,我们厂的叶某、龙某、石某、罗某吃完夜宵回厂时,在厂门口差点被一辆摩托车撞倒,于是与对方发生纠纷,后来他们就叫人来我们厂找人并殴打我们。经辨认,被害人陈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席某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殴打其的身穿黄白相格的衬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的胖子。4.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5日23时,我到***食品厂保安室上班。次日2时许,同事陈某甲说厂门口来了两个人都拿着大砍刀,叫我过去。我赶到厂门口,问那两名男子有什么事情,他们说我们厂里的人打了他们的人,现在来找是谁打人的。过了十多分钟,又有一辆面包车来到,从车上走下七八个人,并有一个治安队员驾驶一辆治安巡查车来到。过了一会儿,我们的领班曾某和两三个厂内的员工来到,曾某走出厂门向他们了解情况,刚走出厂门对那名治安队员问什么事情,就被他们围着拳打脚踢。打了10分钟左右,他们停止打曾某,曾某回厂里面,我们把厂门口关起来。对方就用砍刀砍门,并把门锁撬开后冲进来,有一名男子拿着砍刀对着我同事叶某身上砍了一刀,随后他们说要找打他们的那个人,接着对曾某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后又对我拳打脚踢,并且对我说打他们的人就是我的老乡,叫我去找我的那名老乡出来。这时我看到有七八名身穿治安队制服的男子进入厂内,于是我拿着手机带着他们进入厂内找。找了约20多分钟没有找到,这时有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到场后打架的人就离开,而我们受伤的人也到医院治疗。对方有三人拿大砍刀,另外穿治安队制服的男子拿铁棍。打我的是一个年约30岁的胖子,身高约174厘米,当时他身穿一件花格衬衫,下身穿一条牛仔裤。我被该胖子打倒在地上后,就有很一群人围上来对我拳打脚踢,这名男子除了打我之外,还打了曾某、陈某乙、叶某,后来我看到打我的那个胖子是穿上了一件治安队制服。经辨认,证人夏某辨认出被告人席某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殴打其的身穿花格衬衫、下身穿牛仔裤的肥胖男子。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我接到***食品厂门口保安室打过来的电话,说有事让我到门口保安室。我走到公司门口保安室时,看到夏某和两个不是公司的人站在保安室外面不知谈什么,我走到保安室里面,后来我听他们说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在外面喝酒闹事。过了约10分钟,我们公司有7名员工出来,跟对方谈好第二天道歉就算了。随后对方又来了几名男子,不知什么原因跟我们厂的员工争吵起来,没说上几句就开始打架。对方就有一名胖子和一名矮小的男子走进保安室问我话,我没听清楚就说不知道,然后那个胖子就用手打在我的面上,打了我两巴掌之后,我就倒在椅子上,之后我听到有人说不关我事,然后那两名男子就走出保安室外面,我就在保安室坐着,但是对方那些人一直在打我们的员工。我看到对方有两名男子有带大砍刀,另外有人带铁棍和木棍。到凌晨4时许,对方的那些人才离开。没过多久,警察到场处理。我们有6名员工被打,其中曾某面部和脚部受伤,陈某乙的手部和耳朵背出血,其他人的具体伤情不清楚。经辨认,证人陈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席某就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殴打其的身穿格仔衬衫的胖子。6.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叶某、龙某、石某在外面吃完夜宵回到松岗松夏***食品厂门口对出路段时,有两名男子骑摩托车从我们后面开过来将叶某刮了一下,然后那两名男子在我们前面停下来,我们骂了那两名男子几句。之后我们回该厂宿舍,在回宿舍途中,一名本厂的保安对我们说,有两名男子在厂门口闹事。我们四人到厂门口,看到刚才骑摩托车的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一把大砍刀,我上前跟拿大砍刀的男子谈,双方谈好等第二天再处理这件事情。接着有一名胖男子骑红色男装摩托车过来,他下车后打叶某。我们看到旁边的男子拿着大砍刀就不敢阻止。约打了3分钟,又有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车过来,车上下来七八名男子,其中三名男子拿大砍刀,一名男子穿治安制服,他们看到胖男子在打叶某,也过去打叶某。约打了5分钟,对方停了手,叶某进入厂里面,然后对方很凶地想冲进厂里面。当时本厂的保安马上把大门关上,他们就用刀砍大门,那名胖男子用脚把大门踢开,对方10多名男子冲进厂内,一名保安拦住他们,他们把那名保安打倒在地。我过去将保安扶起来,然后和龙某扶着受伤的保安与叶某去保安室后面一个仓库的楼梯间躲起来。后来听到救护车来了,我和龙某将受伤的保安和叶某扶到救护车上,陪他们去官窑医院。叶某的左边胳膊和耳朵被刀砍伤,石某的左边脖子被刀砍伤,保安的右边大腿和嘴唇上面被刀砍伤。对方那名胖男子年约20多岁,身高约1.75米,穿格子衬衫;那名穿治安制服的男子,年约30岁,身高约1.65米,身材瘦,来时穿黑色长袖的治安制服,后来把治安制服脱了,里面是白色衣服。经辨认,证人罗某辨认出被告人席某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身穿格子衬衫的肥胖男子,他当时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到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后带头殴打其同事。7.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约2点多,我和同事龙某、罗某、叶某在松岗松夏***食品厂旁边的宵夜档吃完夜宵后步行回厂。当我们差几米就到厂门口时,突然有几名男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在我们身后,摩托车差点撞到我们几个,吓了我们一跳。我们骂了对方驾车的男子几句,对方也很凶的回了我们几句,但我听不懂,之后他们开车往东风水库方向离开了。后我们几个回到本厂宿舍。过了十几分钟,厂里的保安通知我们说门口有人闹事,我们四人走到厂门口的保安室,看见保安队长曾某和几个保安,于是我们四人就出去厂门口看。走到大门闸口时,我看见门口有几辆摩托车,站着四五名男子,对方都穿便服,先对着我们几个说话,但我没听清楚。说了几分钟后,对方的人开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十几名男子,其中几个手上拿着大砍刀,另外的人拿着铁管之类的工具,此时走在最前面的一名身型稍胖的男子大声的说“打”。当时我和龙某在厂门口外面,而保安听到喊“打”后就把厂大门关上,喊打人的胖子拿大砍刀把大门的打卡器砍烂,然后把门踢开并带头冲了进厂。我们厂的保安拦对方的人,对方打保安室的保安,其中一个保安的脚被砍伤了一刀,脸也被刀划伤了。那名身型稍胖的男子打完保安后,就转向追打厂里面的同事,其中有一个拿砍刀的胖子用刀朝叶某的头部砍去,叶某被刀砍伤左边耳朵和左边肩旁锁骨,被砍后叶某往厂里跑,罗某也往厂里跑去。龙某在门口外面被对方的人拳打脚踢,他们打完龙某后准备追进去继续殴打其他人。我在门口拦着他们时被人用刀划伤了脖子,我见势不妙就与龙某和曾某跑到厂里躲藏,正好看到叶某、罗某,我们五人躲到厂里一栋楼的三楼。10分钟后救护车到场,我们五人到官窑医院治疗。对方的人中一个身型较胖的男子身穿一件带花格的长袖衣服,该名胖子先说“打”,然后对方的人都动手了。对方有几个人拿大砍刀,胖子是其中一个,另外的人拿钢管之类的工具。经辨认,证人石某辨认出被告人席某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身穿花格的长袖衣服、带着十多名男子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殴打其同事的的肥胖男子,当时这名男子先叫“打”,并带头打人。8.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1时10分左右,我和叶某、石某、罗某吃完夜宵回***厂,在走到离厂门口约100米处,突然一辆摩托车从我们后面开来,经过我们时摩托车的倒后镜刮了罗某一下,我们骂了车上的三名男子几句。该三名男子将车开到***厂旁一个食品厂门口,开车的男子让坐车的男子下车,然后立即驾车很快向我们开来,并不断按喇叭和亮车头灯,在摩托车快冲到我面前时就突然转向开走了。我和同事又大声骂了那名男子几句,后来就回厂各自的宿舍。到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本厂保安找到我们说厂门口有人要找刚刚进厂的四名男子。我和叶某、石某、罗某一起去到***厂门口,看见那名之前开摩托车想撞我的男子已在厂门口,他还带来了五六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过去与那名开摩托车的男子理论,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对骂起来。在对骂过程中那名开摩托车的男子和他带来的几名男子突然对石某进行殴打,本厂保安看见了立即冲过去想将他们拉开进行调解,也被那几名男子殴打,殴打了几分钟后他们停了手。然后叶某就走过去跟那几名打人的男子说“本来就是你们不对,是你们开摩托车差点撞到人,现在你们还打人”,那几名男子听后又开始骂我们。过了不久,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来到现场,面包车下来十多名男子,这些男子加入了对方的队伍并和本厂几名保安对骂起来。对骂中对方一名身材比较胖的男子冲到厂的一名保安身边拉扯他并想对他进行殴打,然后那名保安立即还手,对方的其他男子看见后就立即过去帮忙,其中几名男子走回面包车拿出了三把大砍刀,然后用刀砍那名保安。本厂的另外几名保安想过去将他们拉开,但也被他们打伤了。后来叶某过去帮忙了,也被砍伤了。叶某和刚开始被打的那名保安一起逃到本厂的材料仓库,对方见他们逃离后开始殴打我们,然后我们也逃跑了。叶某被砍伤了脖子,一名保安被砍伤了脸和腿,其他人也被打伤了。我不认识对方的人,但其中一名是开摩托车想撞我的男子,该名男子年约25岁,身高约165厘米,中等身材,身穿花格衬衫;还有一名身材比较胖的男子,年约23岁,身高约170厘米,身材偏胖。对方十几名男子中有几名穿治安制服。经辨认,证人龙某辨认出被告人席某就是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身穿花格衬衫的肥胖男子,他在松岗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带着十多名男子殴打其同事的,是他先动手打人,并持砍刀砍烂公司大门门锁进厂内追打叶某。9.证人暨某的证言,内容为:11月16日零晨3时3分,我接到席某电话,他对我说他经过松夏***食品有限公司门口时看到了两帮人打架,他在旁边看了一下,但被人打伤了头部,叫我马上找人过去***食品厂门口。我接到电话后,马上给当晚值班的治安队员打电话,叫他们立即到***食品厂门口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我休息,所以我没有过去。10.证人孔某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05分,我和同事张某驾驶摩托车巡逻经过松夏***食品厂,我看见好多人在该厂门口,我就问那里的人发生了什么事,他们说不知道。我看见同事席某在里面,当时他没有穿制服的。我问席某发生了什么事,他说***厂里面两帮人在打架,他被人打伤头部,已打电话给松夏治安队叫了四组人过来。约两分钟后,其他队员到该厂门口,并问该厂的人是谁打伤席某,他们进了该厂内约10分钟后出来,并说已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进入藤利厂了解情况。没过多久,救护车到现场,医护人员帮席某包扎,其后医护人员从厂里面背着一个人出来,还有一个是自己走出来的,他们上了救护车去医院治疗了。我没有看到打架的经过,我们去到时***食品厂的铁门已经打开了。11.证人张某证言,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5分,我和同事孔某驾驶摩托车巡逻经过松夏***食品厂门口路段,我们看见有很多人在该厂门口。我们停车过去查问,看到了其中一名叫席某的同事(当时他身穿便服)站在该厂门口正与该厂的保安争吵着,席某对该厂的保安说要找打他的人出来。我看到他头部有血流出来,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说被该厂的员工打伤,已经报警,并通知了松夏治安队的人过来。我们等了约两分钟,其他治安队员过来了,席某说要进厂内找打伤他头部的那个人出来,于是他就带着其他治安队员进了厂内找人,而我和孔某在厂门口等。约6分钟后,救护车和警察到了,警察进厂内了解情况,医生帮席某包扎后带了其他受伤的人去医院治疗。我们去到的时候已经打完了,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不清楚席某因何事与该厂的人打架。我与孔某到该厂的时候,该厂的铁门是打开的。12.证人韩某的证言,内容为:我是席某的姐夫。2014年11月15日晚上是席某值夜班,16日零时,我约他去外面吃夜宵,期间我们点了啤酒喝。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们吃完夜宵,我驾车回家睡觉,而席某自己驾驶摩托车回治安队。约凌晨4时,席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刚才在松夏***食品厂门口看到别人打架,而他自己被人打伤了头部。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健康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14.被告人的手机通话清单。15.现场监控录像资料。16.现场勘验笔录。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8.被告人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是我农历生日,凌晨2时许,我与我姐夫韩某在松夏市场大排档吃夜宵。至凌晨3时许吃完后,我俩就各自回家。我驾驶自己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回松夏治安队,途经松岗松夏***厂门口,我看到有两帮人(××)在那里拉拉扯扯的,像是打架的样子,我就停车站在那里看了一下,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回治安队找队员来处理打架的事情。这时,有两个男人走过来,一下子抱着我,并对我说“我们是老乡”。我跟那两名人员说:“我是松夏治安队员,我不认识你们,叫他们松开。”期间他们两帮人当中一人踢了我一脚,我挣扎并弄开那两名抱着我的两名人员,这时候那两帮人又打起来。期间在***厂门卫室里有一名老头拿着2米长的铁管冲出来向我头部打了一棍,我右边眼角被打中,当场就有血流出来了。我往松夏市场方向跑去,那老头追几米就没追了,并往厂方向跑回去,我就去追那老头,但是那老头和一些人跑回了厂内,并关上了厂的铁门。我叫该厂的保安把门打开,但是他们不肯开,我打电话回松夏治安队叫人过来。治安队的人到后,厂外的那一群人已跑掉了,我继续让厂方的保安让厂门打开,但是厂方的保安还是不肯开,我就用脚将铁门踢开,然后我就拉着一个厂的保安,让他带我去找打人的人,但是对方不肯,我和那名保安拉扯了一会儿。后来医院的救护车和警察都到场了,医生帮我处理头部的伤口,我就被送到医院治疗了。当天晚上我除了打电话回治安队之外,没有打电话给其他人。我当天晚上身穿一件蓝白相隔的格子长袖衬衫,下身穿一条黑色牛子裤。经辨认,被告人席某指认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食品公司门口为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他被一个老头用铁水管打伤的地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有异议,其并不认识打架的双方,其被***有限公司内的一个人用钢管打伤其的头,后来其就追他追到他厂门口,该厂内的人不让其进去,其就用手打了其中一个人。其他人员的伤害与其无关,其没有拿工具,只用皮带打了对方几下。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席某提出其不认识打架双方,只打了其中一个人,其他人员的伤害与其无关等辩解意见,分析如下:一、关于对“席某与多名男子一起随意殴打***食品有限公司的人员,殴打了曾某、陈某乙等人”的指控,有被害人叶某、曾某、陈某乙的陈述和证人夏某、陈某甲、罗某、石某、龙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上述人员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反映的被害人伤情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关于席某“带着十多名男子殴打***食品有限公司人员”、“带头喊‘打’,喊后先动手打人”等案发经过细节,有叶某、陈某乙的陈述和石某、龙某、罗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而现场监控录像中也有“拿长砍刀的闹事人员摸席某耳朵”等反映其之间关系的画面细节,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席某与到***食品有限公司闹事的人员是认识的。三、证人暨某、孔某、张某、韩某等人关于案发情况的证言,均是通过听席某的讲述得知,这些人员并没有看到案发当时的打架经过,因此他们对于案发情况的证言均非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较低。综上分析,席某的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叶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