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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昌友电工材料厂、俞昌友等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昌友电工材料厂,俞昌友,扬州市唐朝机械有限公司,唐朝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法定代表人张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昌友电工材料厂,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投资人俞昌友,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昌友。原审被告扬州市唐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汉留镇工业集中区。原审被告唐朝艮。上诉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昌友电工材料厂、俞昌友、原审被告扬州市唐朝机械有限公司、唐朝艮追偿担保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佩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