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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老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大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大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老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洛阳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欣,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大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原告洛阳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运输公司)因与被告陈大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陈大强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宇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鹏宇运输公司诉称:2011年4月7日,鹏宇运输公司与陈大强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陈大强将其购买的豫CA38**号货车纳入鹏宇运输公司经营网络,鹏宇运输公司负责管理,陈大强自行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每年向鹏宇运输公司交纳服务费2000元。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履行期间,陈大强拖欠2012年4月-2014年11月的服务费5333元。鹏宇运输公司多次讨要,陈大强拒不偿还。为此,鹏宇运输公司诉至法院。现要求:1、陈大强支付鹏宇运输公司2012年4月-2014年11月的服务费5333元;2、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4月7日签订的服务协议;3、陈大强15天内将豫CA38**号货车过户出鹏宇运输公司,该汽车过户所需费用由陈大强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陈大强承担。被告陈大强未提交答辩材料。原告鹏宇运输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约定被告陈大强将豫CA38**号货车登记在原告鹏宇运输公司名下,自愿选择接受原告鹏宇运输公司服务,车辆产权归被告陈大强,被告陈大强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告陈大强每月向原告鹏宇运输公司交纳服务费167元,如被告陈大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交纳费用的,原告鹏宇运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2、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豫CA38**号货车登记在原告鹏宇运输公司名下。3、收据一份。证明被告陈大强交纳服务费至2012年3月,此后未再交纳。被告陈大强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原告鹏宇运输公司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4月7日,鹏宇运输公司与陈大强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陈大强将豫CA38**号货车登记在鹏宇运输公司名下,自愿选择接受鹏宇运输公司服务,车辆产权归陈大强,陈大强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陈大强每月向鹏宇运输公司交纳服务费167元,如陈大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交纳费用的,鹏宇运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合同履行期间,陈大强交纳服务费至2012年3月,此后未再交纳。为此鹏宇运输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鹏宇运输公司与被告陈大强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陈大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服务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鹏宇运输公司要求被告陈大强交纳2012年4月-2014年11月的服务费5333元,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4月7日签订的服务协议,被告陈大强将其所有的豫CA38**号货车过户出原告鹏宇运输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4月-2014年11月的服务费5333元;二、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4月7日签订的服务协议,被告陈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豫CA38**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洛阳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陈大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陈大强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伟审 判 员  白小波人民陪审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白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