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上蔡县华陂镇西陈村委二组与朱长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华陂镇西陈村委二组,朱长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上蔡县华陂镇西陈村委二组。诉讼代表人:XX周,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1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彭爱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7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刘翠,女,汉族,生于1959年3月10日,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长启,男,生于1946年6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上蔡县华陂镇西陈村委二组与被告朱长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