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楚新与武汉市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楚新,武汉市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杨楚新。被告武汉市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汉口湖畔第5栋1-2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雷均焕。委托代理人张年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保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杨楚新诉被告武汉市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饰宏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武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楚新、被告圣饰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年龙、祝保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楚新诉称:2014年9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装修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新村社区彭家田还建楼3栋2单元201室房屋,装修工期约定至2014年11月10日止。该合同还约定被告所购材料需经原告先验收方可使用,被告使用假材料,假一罚十。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从未向原告出示发票、清单或实物验收,并多次使用与装修合同约定不符的材料,造成原告装修的前面粗糙、墙面脱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杨楚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装修合同及家庭装饰工程报价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就装修材料、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事实。证据二:照片一组(9张)。证明被告圣饰宏图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墙面脱落的事实。被告圣饰宏图公司辩称:1、该合同涉及的装修工程没有完工和验收原告就入住了该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入住就代表原告认可工程质量,且原告尚欠我公司工程尾款1400元,根据合同约定,未结清尾款视为放弃工程质保;2、我公司施工的乳胶漆是使用的“立邦”,与合同约定的“多乐士”是同等品牌,同等价格,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使用假产品的情况;综上我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圣饰宏图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工程通知单一份(6张)。证明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原告就已经入住该房屋,在我公司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验收记录上有原告的签名。经庭审质证,被告圣饰宏图公司对原告杨楚新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原告杨楚新对被告圣饰宏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圣饰宏图公司对原告杨楚新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墙面脱落和使用哪一品牌的乳胶漆没有关系,且工程没有完工原告就要我们退场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杨楚新(甲方)与被告圣饰宏图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承接施工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彭家田还建楼3栋2单元201室房屋,一、工程概况,4、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6、施工日期: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7、合同价款为48000元,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8、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分四期缴纳工程款,第一期,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工程款14400元,第二期,水电等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0%工程款19200元,第三期,家私、天花、厨卫等木工工程基本完工后支付25%工程款12000元,第四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5%的尾款2400元,尾款付清后,甲方入住后,如发生漏水、漏电等急需处理事项,乙方须24小时内处理,否则甲方雇人处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六、材料供应,2、凡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品牌、规格、单价、产地及质量标准,须经甲方检验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九、违约责任。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合同特别约定,乙方所供材料与生产厂家不符、质量造假,假一赔付甲方十倍。家庭装饰报价单上载明顶面、墙面滚涂乳胶漆的品牌为“多乐士”。合同签订后,被告圣饰宏图公司遂进场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9月19日,原告杨楚新对电路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为合格;2014年10月5日,杨楚新对木基础结构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因被告圣饰宏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多乐士”乳胶漆,原告杨楚新要求被告圣饰宏图公司停止施工,且未在涂刷工艺检查记录、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单上签名。在施工期间,因工程量减少,原、被告经协商将工程总价款变更为37000元。原告杨楚新共支付被告圣饰宏图公司工程款35600元,尚欠1400元未支付。原告杨楚新于2015年2月初入住该房屋。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装饰装修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因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本案合同涉及的装修工程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均已完工,且原告杨楚新亦已实际入住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原告以工程质量为由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墙面脱落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多乐士”乳胶漆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立邦”乳胶漆并非假产品,故原告认为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使用替代品造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结合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没有使用合同约定的“多乐士”乳胶漆,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案涉合同中原、被告关于“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依法应予调整,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楚新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楚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武汉市圣饰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