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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军民与被告冯运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94-1号原告段军民,男,生于1967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运动,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8号。原告段军民与被告冯运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运动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DF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91**挂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段鹏鑫以其本人所有的人民币2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冯运动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DF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91**挂重型半挂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思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