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兴亮与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亮,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谢兴亮,居民。被告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庆安镇庆安街25号。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兴亮诉被告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兴亮诉称,被告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沛县龙城国际广场S5号楼的合法拥有者,2014年4月份,原告承租其S5号楼A01-1商铺,根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各种费用计15400元,然而被告中途毁约,私自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被告置之不理。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等合计30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皓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皓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租赁款可能属于徐州家佳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皓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一部分,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谢兴亮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兴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