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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方明与刘志、姜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明,刘志,姜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吴方明,男。被执行人刘志,男。被执行人姜桂荣,女,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利民社区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方明与被执行人刘志、姜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另案冻结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