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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汲传利、鲁绪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汲传利,农民。原告:鲁绪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汲传利与被告鲁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车辆、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鲁Q×××××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