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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苏廷辉与陈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廷辉,陈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04号申请人苏廷辉。申请人陈志标。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廷辉与申请人陈志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廷辉与申请人陈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志标应给付申请人苏廷辉材料款14200元,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7100元;于2015年7月30日给付7100元。二、若申请人陈志标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苏廷辉有权就申请人陈志标尚欠的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