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郑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兴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