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绍全、青岛福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全,青岛福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全,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福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外环与青沙路交叉路口处路南。法定代表人姜法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全与被执行人青岛福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