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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27号-2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彬与江苏金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彬,江苏金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27号-2原告韩彬。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320200000196261,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16号软件园8606室,已于2015年3月5日注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彬与被告江苏金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彬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彬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韩彬预交),由韩彬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