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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先仁申请执行赵师弘、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先仁,赵师弘,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韩先仁,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赵师弘,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师弘,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先仁申请执行赵师弘、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商仲裁字(2015)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韩先仁于2015年5月28日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先仁提出的该案件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韩先仁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