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秀芳与李政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芳,李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李政文,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杨秀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6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9060元,执行费74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秀芳申请执行李政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