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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富金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85号罪犯张富金,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泰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富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院于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泰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上诉人张富金的量刑部分,改判以抢劫罪判处张富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08年6月17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5.5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二次,被评为2013年、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富金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富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搜索“”